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債 權 人 張根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曾衫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曾衫藤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設於澎湖縣湖西鄉良文港119之30號1樓,債務人曾衫藤戶籍地址設於澎湖縣○○鄉○○村0鄰○○00號之1,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