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92號聲 請 人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羚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印文。 (二)提出委任狀。 (三) 確認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發票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游惠芳」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