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34號聲 請 人 黃美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再次」確認票據號碼JE4245208號之發票人為何人?及 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發票人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汎德台中分公司,其負責人為杜黃旭,非曾飛忠;若發票人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台中分公司,其負責人為曾飛忠)? 如有錯誤,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