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68號聲 請 人 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譚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又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28日向聲請人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300萬元,相對人並簽發本票2紙,且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供債權之擔保,聲請人已於108 年7月15日為付款之提示,相對人迄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憑。 三、經查,系爭抵押權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3月3 日」,此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8年8月9 日聲請拍賣抵押物,其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其權利,法院亦僅得依抵押權之登記內容,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依據。從而,聲請人於其抵押債權未屆清償期前,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