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 請 人 鄭佳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6,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萬神殿 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6,500,000元 ,已屆民國106年11月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正本及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清水區 │銀聯 │ │1920-7 │110.00 │ 全 部 │ ├─┼───┼────┼───┼───┼──────┼────┼──────┤ │2 │臺中 │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340.00 │110/1382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5782│銀聯段1920-7 │住宅 │一層:70.65 │陽台:28.73 │ 全部 │ │ │ │ │樓梯間 │二層:75.24 │ │ │ │ │ ├───────┤停車空間 │三層:70.46 │ │ │ │ │ │民和路二段428 │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72.92 │ │ │ │ │ │巷5號 │ │屋頂突出物:25.14 │ │ │ │ │ │ │ │合計:314.41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