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 請 人 鄭洪麗花 相 對 人 鄭瑞昌 債 務 人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7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萬神殿全球 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6,750,000元,已 屆民國106年11月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抵押物於106年8月16日因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財產登記與相對人鄭瑞昌,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清水區 │銀聯 │ │1920-17 │111.00 │全部 │ ├─┼───┼────┼───┼───┼──────┼────┼───────┤ │ │臺中 │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340.00 │1382分之11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5787│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樓梯間、停│ㄧ層:70.65 │陽台:28.73 │全部 │ │ │ │聯段1920-17地 │車空間 │二層:75.24 │ │ │ │ │ │號 │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70.46 │ │ │ │ │ ├───────┤4層 │四層:72.92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 │屋頂突出物:│ │ │ │ │ │和路二段428巷6│ │25.14 │ │ │ │ │ │號 │ │合計:314.4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