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7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貴英 債 務 人 詠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忠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8年1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1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月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與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詠祥國際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詠祥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月15日分別向聲請 人借款⑴4,976,000元⑵1,000,000元,此有本票二紙為憑 。詎屆期提示而未為清償,計尚欠2,675,30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買賣、借貸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太平區 │ 溪洲 │ │ 626 │ 378.28 │10000分之555│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848 │臺中市太平區溪│主要用途:集合住 │層次:五層 │陽台:7.69 │ 全部 │ │ │ │洲段626地號 │ 宅 │合計:57.03 │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宜│ 凝土造 │ │ │ │ │ │ │仁路40號五樓 │層 數:5層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85.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