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275號聲 請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學彬、陳茂墉、陳旻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