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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娟

  • 原告
    香港商聚富滙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文助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聲 請 人 香港商聚富滙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JFB Internet Servic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吳秀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文助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又本票上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其本票即屬無效。次按不同幣別其匯率不同,幣值亦異,與金額息息相關,牽一髮動全身,幣別種類之改寫,金額完全走樣,自應視同金額之改寫(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1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6051802) ,內載美元50,000元,到期日西元2019年4月12日。詎於屆 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楊文助所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6051802),其金額欄處之幣別經塗改,且僅蓋有指印,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該本票之金額視為已經改寫,即屬無效票據。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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