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16號聲 請 人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琨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CH393876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提出相對人蕭琨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