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826號聲 請 人 翁美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填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相對人陳填墪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㈢確認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