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412號聲 請 人 蔡雅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提出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