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414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張忠凱、張芸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對「曾俊彥」個人請求?如是,請具狀更正曾俊彥為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