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417號聲 請 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洪敏祥、王梅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 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相對人王梅芳(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樓之3)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裡由中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12 日」簽發本票之日期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