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88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和興、郭菖元、帝寶通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之本票到期日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