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03號聲 請 人 黃慧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文熙、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究為「黃」或「黄」) 二、確認陳文熙究為「相對人」或「僅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確認是否請求票據號碼「WG5134981」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該本票到期日為「108年12月10日」,尚未到期不得聲請本 票裁定)。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