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39號聲 請 人 劉殷愛玲 代 理 人 莊義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相對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補正委任狀正本(委任狀格式可參考司法院網站),並確認本件代理人為何?是否有複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