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64號聲 請 人 博思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岳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史國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利息請求部分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