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24號聲 請 人 泓棖木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龍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聲請狀載所「泓棖木業有限公司」與狀末印章「泓桭木業有限公司」不一致) ㈡確認附表票號WG6318144之本票到期日為「198年3月26日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