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89號聲 請 人 陳冠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黃鼎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相對人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曾靜榕、相對人黃鼎鈞之地址,因聲請狀記載不清。 ㈢提出相對人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㈣提出相對人黃鼎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其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