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2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龍鉅精密有限公司即鑫鑫精密有限公司、陳欣蘭、陳志信即龍鉅企業社、陳鄭素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龍鉅精密有限公司即鑫鑫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