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52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刑事背信案件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致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2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8年9月1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