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閎翔工程行即吳思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閎翔工程行即吳思諭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於民國111年8月4日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9 月2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