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照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給付工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