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送達代收人 廖君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 第5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萬4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9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