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4,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