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妙真 相 對 人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2208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相對人於系爭執行程序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促字第2572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惟因聲請人未受送達,對該支付命令內容不知情,且聲請人已將債務清償完畢。另聲請人已對系爭支付命令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49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法院依債務人即聲請人 之聲請,得許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若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聲請人之財產將遭受拍賣而難以回復,顯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俟發現財產再予執行之憑證,交債權人收執時,執行行為即為終結(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是以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於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亦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原因之一。 三、經查,相對人以系爭支付命令向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系爭執行程序後,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以民國108年4月15日桃院祥同108年度司執字第22082號執行命令對第三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核發扣押命令,命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於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範圍內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則於108年4月25日聲明異議表示正辦理工程結算事宜,無法確認所存債權金額,桃園地院執行處乃以債務人即聲請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核發108年5月6日桃院祥同108年度司執字第22082號債權憑證而執行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屬實。系爭執行事件既已終結,即無從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聲請願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