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吳福禱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兼 聲請人 顏德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相 對 人 陳億成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740 號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七四0號返還借款事件中華民國一0八年九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本院民國108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開庭內,原告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上開開庭實際對話內容,爰聲請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740 號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