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三國際有限公司、黃佳玲、黃重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8,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42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