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江柏陞 被 告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被 告 蔡智慧 施銘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蔡智慧、施銘鴻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97號), 惟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蔡智慧、施銘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