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 告 湯麗鄉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岱樺 人 之1 被 告 吳家良 陳尚德 伍詠笙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9174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