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潤光學(香港)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9969元「計算式:美金408342.9元(原告請求金額)×31.64(匯率)=12919 9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