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郭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因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民國108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惟被告樹王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33,90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6,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46,43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