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呂紹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並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係對於董事委任關係存否有所爭議,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原告並未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或就本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