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 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逾期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683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80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2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7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