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眾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信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蔡凱信 蔡凱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 號之建物(總面積75.25 平方公尺,即臺中市○○區○○段 000 ○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因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以新臺幣(下同)140 萬9990元拍定取得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1/3 ,是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0 萬99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