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8號原 告 祥順企業社即張茂森 被 告 王合 林佩珊 林坤輝 林昱伶 李政倫 壹、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依不真正連帶債務或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86,296 元,其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且金額相同。是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2,986,29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