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熊好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典築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鄭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祺文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4,7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2,000 元後,尚應補繳43,45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