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1號原 告 馬志和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