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0號原 告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0,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