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47號原 告 泓源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原 告 陳品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傳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萬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9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