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聯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248元,並自支付命 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24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