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林煒然 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13,171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 226,037元、特休未休工資21,333元,因具有工資性質,應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原告另請求資遣費442,190元、年終獎金21,333元,則因非屬工資,則無上開規定 適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3,171元,原應徵收裁 判費7,820元,而關於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7,370元(計算式:工資226,037元+特休未休工資21,333元=247,370元),該部分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1,325元(2,650/2=1,325),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95元(計 算式:7,820-1,325=6,4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