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建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6號 原 告 陳阿貴 陳劉鳳珠 陳秀伶 被 告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591,2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 明書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91,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