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0號原 告 陳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文營造有限公司、財團法人私立東海大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