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42號原 告 宏海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達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原告與被告廖信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99,87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