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3號 原 告 林景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5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