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43號原 告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3,72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92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