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8號原 告 于明 原告與被告津科建設有限公司、沈文梂、廖朝州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