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何宜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李國銘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靜